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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747号原告:周某,女,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成某1,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周某与被告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8月在灌南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成某2,现年22岁,并已成家。由于原、被告性格不投,经常争吵。2014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不辞而别一年多,与家庭无任何联系,原、被告之间没有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5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成某1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3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5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被告自2014年7月份起便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成某1离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蒯 舒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璐璐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