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唐春雷与袁太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雷,袁太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506号原告:唐春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四春,永州市零陵区致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袁太保,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唐春雷与被告袁太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太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雷撤回对被告袁太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由原告唐春雷负担。审判员 唐梅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