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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振财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佐恩家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振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佐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217号原告:重庆振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骑鞍街4号5-负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090019M。法定代表人:聂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金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佐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集中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1753481N。法定代表人:左昱立。原告重庆振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佐恩家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振财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振财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振财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原告重庆振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