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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抗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李燕,湖南永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界恒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坤生,刘逸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抗35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负责人:李建华,行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李燕,女,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湖南永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景春,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张家界恒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坤生,执行董事。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景春,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郑坤生,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刘逸伟,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定支行)因与被申诉人李燕、被申诉人湖南永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公司)、被申诉人张家界恒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谱公司)、被申诉人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被申诉人郑坤生、被申诉人刘逸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复查[2016]1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 波审判员 孙祥壮审判员 郭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