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顺华与董建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顺华,董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顺华,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董建平,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建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应执行被执行人董建平赔偿申请执行人郭顺华33148.5元。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财产并询问等措施,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等财产,其所在的广福街道办事处岩头村村支部书记证明其家庭系最低生活享受家庭,被执行人未婚,且无子女,其母亲系残疾人,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建武审判员 黄 建审判员 杨昌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茂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