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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杨某1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福,男,汉族,生于1941年11月29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1日,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1,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邛崃市。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2、杨某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社郊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豫1327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1于2017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1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某1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郭 巍审 判 员  邱 涛人民陪审员  张金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