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明在富与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在富,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193号原告:明在富,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军,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明在富与被告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明在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在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明在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在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在富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杰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