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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明在富与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在富,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193号原告:明在富,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军,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明在富与被告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明在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在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明在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在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在富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杰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