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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志杰与江苏省铜山县五交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杰,江苏省铜山县五交化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283号申请人:张志杰,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县。被执行人:江苏省铜山县五交化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云龙区彭城路步行街王陵市场综合楼二楼。张志杰与江苏省铜山县五交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云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6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自2010年以来被执行人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再未实际经营,每年仅有3万元租金收入,本院2014年即向承租人下达提取手续,现由另案申请人庞庆友执行租金,现因承租人经营困难,租金不能按时交付,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1月至6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江苏省铜山县五交化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5月19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尚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