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郭华定与周云君、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定,周云君,李倩,江海天,林海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209号原告:郭华定,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岳,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君,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倩,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江海天,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海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郭华定与被告周云君、李倩、江海天、林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周云君、李倩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500元;2、判令被告江海天、林海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云君、李倩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5日,被告周云君因需由被告江海天、林海丰提供担保向原告郭华定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被告江海天、林海丰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名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云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郭华定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二、被告江海天、林海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云君、李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浚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佳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