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南江县乐坝镇董家梁社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南江县乐坝镇董家梁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365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鸿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江县乐坝镇董家梁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克军,系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帆,南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南江县乐坝镇董家梁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包尔雄人民陪审员  包尔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欧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