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干中、陈小彩、马存一、王国和、常金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干中,陈小彩,马存一,王国和,常金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7616号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崔凤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健、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张瑞洋,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干中,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被告:陈小彩,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被告:马存一,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被告:王国和,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被告:常金彪,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诉被告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物流公司)、张干中、陈小彩、马存一、王国和、常金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担保垫付款91337.36元、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3日被告张干中、陈小彩、恒安物流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河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徽行颍河西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向徽行银行西路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用于购车。同日由原告与徽行颍河西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为三被告的该笔共同借款向徽行颍河西路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张干中、常金彪、陈小彩共同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协议》,徽行颍河西路支行按约发放借款本金30万元,而被告张干中、陈小彩、恒安物流公司却在该笔贷款的还款期间拒不按期足额向徽行颍河西路支行偿还各期借款本息。原告无奈只能向被告该贷款的还款账户垫付324094.36元。2014年12月9日由被告马存一、王国和作为反担保人,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款反担保保证书》和《担保书》,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有91337.36元的担保垫付款未还,特诉至法院。各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被告张干中、陈小彩、恒安物流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徽行颍河西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向徽行银行西路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用于购车。同日原告与徽行颍河西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为三被告的该笔共同借款向徽行颍河西路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张干中、常金彪、陈小彩共同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由被告常金彪、陈小彩共同为原告向被告张干中的银行借款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对反担保范围、反担保期限、争议管辖法院、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担保追偿时的律师代理费标准及责任承担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在被告不按期足额还款时,被告自愿将皖KJ32**车辆的处置权交由原告变卖抵债。徽行颍河西路支行经对原告为被告张干中、陈小彩、恒安物流公司的该笔共同借款提供担保进行核保后,即按约发放借款本金30万元。而被告张干中、陈小彩、恒安物流公司在该笔贷款约定的还款期间未按期足额向徽行颍河西路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无奈只能向被告该笔共同贷款的还款账户垫付还款24笔,总金额323634.87元。2014年12月9日由被告马存一、王国和作为该笔借款的反担保人,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款反担保保证书》和《担保书》,并对反担保的责任方式、期限、范围、律师代理费的标准及承担等予以明确约定。扣除诉前已追偿到位的232757元,至今仍有90877.87元的担保垫付款未偿还。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企业信息查询单、《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反担保协议》、《借款反担保保证书》、《保证书》、网上银行个人转账电子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用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干中、陈小彩、恒安物流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徽行颍河西路支行借款30万元,原告提供担保,马存一、王国和、常金彪提供反担保,原告垫付款后,尚有90877.87元的担保垫付款未能追偿到,事实清楚,主债务人张干中、陈小彩、恒安物流公司应当偿还,反担保人马存一、王国和、常金彪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此次诉讼垫付的5000元律师费,没有超过双方约定的标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3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5000元,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其行为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干中、陈小彩偿还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90877.87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100877.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马存一、王国和、常金彪对本判决第一项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干中、陈小彩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元,由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干中、陈小彩、马存一、王国和、常金彪共同负担232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阜阳市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张干中、陈小彩、马存一、王国和、常金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情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