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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小籽申请执行李延军、王宏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小籽,李延军,王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申小籽,男,195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延军,男,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宏艳,女,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关于申请人申小籽与被执行人李延军、王宏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3民初19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鑫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