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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聂桂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聂桂真,栖霞市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徐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聂桂真,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栖霞市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学志,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仲裁委员会制作的(2014)济仲裁字第128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桂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账号为16×××36的存款共计35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