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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全家萍申请王晓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家萍,王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家萍,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源县三站镇中心小学校退休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王晓惠,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全家萍与王晓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10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春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