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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罗义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罗义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8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严密,该支行行长。被告:罗义霞,女,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罗义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承担。审判员  曾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