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韦连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连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韦连堂,男,1964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顾建国,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韦连堂与顾建国(2017)浙0522执9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采取以下措施,1、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有工资收入、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该案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9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