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纳溪区龙车建坝页岩砖厂、先小利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纳溪区龙车建坝页岩砖厂,先小利,何星汉,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高天有,代宏英,高强,周世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0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纳溪区龙车建坝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乡建坝村。负责人:先小利,该厂投资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先小利,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星汉,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一审被告: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轻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高天有,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高天有,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审被告:代宏英,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审被告:高强,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审被告:周世群,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再审申请人纳溪区龙车建坝页岩砖厂(以下简称页岩砖厂)、先小利因与被申请人何星汉、一审被告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衣公司)、高天有、代宏英、高强、周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页岩砖厂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2016年12月8日,制衣公司向其出具《关于向何星汉借款付款说明》:“......。故在一、二审开庭中出借人何星汉就只有从关联银行汇入说明人账户壹佰捌拾万元(1800000.00元)的银行票据的证据,说明人收到出借人何星汉(200000.00元)没有打款依据的实际上是扣除前三个月利息。”故,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500000.00万元错误。(二)该厂提供担保的是月息0.8%,该厂对高于0.8%的月息,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一、二审判决该厂连带承担4%的月息错误。(三)2014年10月17日,高天有与何星汉重新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由于该厂对此并不知情,故,该厂不应当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是否正确;页岩砖厂、先小利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一)关于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借款本金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2013年5月8日,何星汉与制衣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后,何星汉于当日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的方式履行了自己交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义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于当日成立并生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4年10月17日,何星汉与制衣公司确认本案尚有本金1500000万元未予偿还,且确认截止当日有120000元的利息未付。故,一、二审判决确认本案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0000元,并无不当。(二)关于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借款利息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对于本案2014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根据何星汉和制衣公司对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一、二审法院经计算合计为月利率6%(4000元/日×30日/月÷2000000元)。该约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一、二审判决将本案的月利率确定为2%,并无不当。(三)关于页岩砖厂、先小利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页岩砖厂、先小利认为何星汉与制衣公司未经该厂、先小利的同意,何星汉和制衣公司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对原借款协议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并加重了该厂、先小利的担保责任,该厂、先小利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何星汉与页岩砖厂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只是对2014年10月17日前制衣公司还款情况和欠息情况的确认,并未加重页岩砖厂、先小利的担保责任。故,一、二审判决认定页岩砖厂、先小利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页岩砖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纳溪区龙车建坝页岩砖厂、先小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