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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某社、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某社,刘某,张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某社,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39号。清欠办地址: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某,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岱岳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某,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双赢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黄某,女,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岱岳区本院在执行泰安市岱岳区某社与刘某、张某、刘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