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星广、张海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星广,张海飞,张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杨星广,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张海飞,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张志文,男,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杨星广与张海飞、张志文(2016)冀0729民初5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29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