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9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元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元泰食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佳服装厂,义乌市波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何新平,吴桂英,何关云,吴文龙,虞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法定代表人陈硕。委托代理人王烈,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义乌市元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东湖门村1号。法定代表人吴桂英。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佳服装厂,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八达街*号。法定代表人何关云。被执行人义乌市波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星城广场B座909B室。法定代表人何新平。被执行人何新平,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桂英,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关云,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文龙,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虞守莲,女,1956年4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被执行人义乌市元泰食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佳服装厂、义乌市波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何新平、吴桂平、何关云、吴文龙、虞守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新平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24-1408A、1408B室的房产,因该房产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