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喜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喜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喜强,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喜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喜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春节后,被告人周喜强通过其一外号“大鼻”(另案处理)的朋友开通一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的网站后,在其位于惠来县惠城镇塘边村的租屋中接受陈某、“广西”、“阿有”等20多名赌博人员进行投注共约30期,投注金额约120000元,然后将接受的投注转投给“大鼻”。同年5月11日8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到周喜强的租屋抓获周喜强,现场查获赌博投注单据6张,共计金额14175元,赌博工具电脑1台、手机1部。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周喜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喜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春节后,被告人周喜强通过其一外号“大鼻”(另案处理)的朋友开通一“香港六合彩”的赌博网站后,在其位于惠来县惠城镇塘边村的租屋中接受陈某、“广西”、“阿有”等20多名赌博人员进行投注共约30期,投注金额约120000元,然后将接受的投注转投给“大鼻”。同年5月11日8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到周喜强的租屋抓获周喜强,现场查获赌博投注单据6张,共计金额14175元,赌博工具电脑1台、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证实:2016年5月11日8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到惠来县惠城镇塘边村周喜强的租屋抓获周喜强,现场查获赌博投注单据6张,共计金额14175元,赌博工具电脑1台、手机1部。3.证人陈某的证言。陈证实2016年3月份听周喜强有在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于是他就在开码夜用其手机打周喜强的手机向其投注,第二天到周喜强的家中进行结算,他大约输500元。4.扣押笔录及清单。公安机关扣押周喜强赌博投注单据6张、电脑1台、OPPO手机1部。5.手机信息截图。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7.户籍证明。8.被告人周喜强的供述。周供述2016年2月份春节后,他通过其一外号“大鼻”的朋友开通一“香港六合彩”的赌博网站后,在其租屋中接受陈某、“广西”、“阿有”等20多人进行投注共约30期,投注金额约120000元,然后将接受的投注转投给“大鼻”。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强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喜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查扣电脑1台、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