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高学军与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军,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高学军,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新疆双赢农副产品国际博览中心。法定代表人:包龙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北站公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包龙泽,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学军申请执行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53733.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7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瑞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