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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邹明勇申请执行彭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明勇,彭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明勇,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华严镇。被执行人:彭玉龙,男,住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本院在执行邹明勇与彭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831号生效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债权金额198998元。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及其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玉龙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98998元。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