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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付桂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付桂春,陈国宝,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号。负责人高广志,行长。被执行人付桂春,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陈国宝,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高强,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桂春、陈国宝、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当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为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张志宝执行员钟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