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富达盛商贸有限公司、王振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富达盛商贸有限公司,王振朝,刘梦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967号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东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富达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C幢1单元8层C房。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振朝,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富达盛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刘梦炜,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富达盛商贸有限公司、王振朝、刘梦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武汉富达盛商贸有限公司、王振朝、刘梦炜自行和解,其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蔡甸区润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吴惠玲审 判 员 罗 英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