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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明珠、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珠,张秋林,谢寒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曾明珠,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张秋林,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谢寒秀,女,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曾明珠诉谢寒秀、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1647号,被执行人谢寒秀、张秋林应支付申请人曾明珠债款10.127万元,承担执行费1419.05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0.127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寒秀、张秋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164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