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天津市多彩印刷装订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天津市多彩印刷装订厂,李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40号。负责人:文忠,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多彩印刷装订厂,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6号文华里11-3-10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伟,厂长。被执行人:李巍,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与天津市多彩印刷装订厂、李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给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9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