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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华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一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旭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一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旭东,孙旭长,孙时有,孙赛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1120号原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孙益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华一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旭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旭东,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孙旭长,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东,男。被告:孙时有,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东,男。被告:孙赛宝,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东,男。原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一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旭东、孙旭长、孙时有、孙赛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8.30元,减半收取为7,25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