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灵仙、江西翰雨油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灵仙,江西翰雨油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王灵仙,女,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朝阳路市,被执行人:江西翰雨油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九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6834769557。法定代表人:赵樟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灵仙与被执行人江西翰雨油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灵仙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8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俭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