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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周益洪申请执行黄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益洪,黄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73-1号申请执行人周益洪,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黄婷婷,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周益洪申请执行黄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周益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黄婷婷赔偿申请执行人周益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7494.98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41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8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黔0222执6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婷婷名下的贵BDN4**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对该车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婷婷名下的贵BDN4**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