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洪勋、王洋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勋,王洋,周京文,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8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勋,男,汉族,1970年9月0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洋,女,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周京文,男,汉族,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经济开发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勋诉王洋、周京文、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