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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邵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邵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1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授权代理人人:寇伟,行长。被执行人:邵仕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邵仕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在被执行人归还借款部分本息后,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6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现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