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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某种子种苗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一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某种子种苗有限公司,邓一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民初501号 原告:海南某种子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略)。 法定代表人:李一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邓一某,男,出生年月、民族及职业不详,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某种子种苗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一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某种子种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86元,由原告海南某种子种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罗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送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罗剑撰稿:罗剑校对:郭送梅印制:郭送梅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26日印制 (共印3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