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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2263-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0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263-2265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禹红,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刘立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