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庆美与被申请人朱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美,朱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美,女,1967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白马小区城建组团9栋1单元102号。被执行人:朱路清,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漾月街道路新社区路新街103号,现住师宗县第三中学边子山凹。本院在执行李庆美与朱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路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庆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