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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庆美与被申请人朱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美,朱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美,女,1967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白马小区城建组团9栋1单元102号。被执行人:朱路清,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漾月街道路新社区路新街103号,现住师宗县第三中学边子山凹。本院在执行李庆美与朱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路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庆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