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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唐立果与李福元、孙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果,李福元,孙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531号原告:唐立果,男,汉族,1961年9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告:李福元,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告:孙智军,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64386852,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和尚坟1号。负责人:马德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立果诉被告李福元、孙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