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郗秀迎与贾西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秀迎,贾西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295号原告:郗秀迎,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西城区。被告:贾西孟,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郗秀迎与被告贾西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郗秀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案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郗秀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郗秀迎负担。审判员 卢金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