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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郗秀迎与贾西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秀迎,贾西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295号原告:郗秀迎,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西城区。被告:贾西孟,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郗秀迎与被告贾西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郗秀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该案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郗秀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郗秀迎负担。审判员  卢金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