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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93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升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双方于2016年9月分居,原告曾于2016年10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直未与被告和好,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虽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过口角,但双方矛盾不大,夫妻关系尚能维持,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2月26日未经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8年5月17日生育一子李兵(现已成年独立生活),于1990年1月1日补办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产生矛盾,特别是2016年7月,原告的母亲在原、被告处养病期间,因借钱为老人看病一事,双方发生口角。几天后,原告母亲病故,原告遂对被告耿耿于怀,并于2016年农历八月初一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其后,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仍拒绝与被告和好。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因举证困难,暂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求经营自己应分的承包田6.6亩,并向本院提供其所在村委会关于原、被告家庭承包田情况的证明。该证明记载:李某某家庭共3口人,分责任田19.8亩,其中李某某、张某某及其子李兵各分6.6亩;地块等级为:一等地5.325亩,二等地9.57亩,三等地3.30亩,房院落多出面积1.605亩,合计19.8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2016)辽1224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某镇某村委会证明各一份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母亲在原、被告家生活养病期间,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对老人的健康不利,原、被告因此产生矛盾;原告母亲病故后,原告对被告耿耿于怀,并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矛盾加剧;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仍拒绝与被告和好,可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综上,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经营自己应分的承包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被告李某某名下承包田分给原告6.6亩(在二等地中分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