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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邓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邓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22民初496号原告杜某,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邓某1,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杜某起诉认为,原、被告在2009年认识,××××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邓某2。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杜某与被告邓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邓某2由原告杜某负责抚养,被告邓某1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锋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