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行审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吴克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吴克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22行审122号申请执行人: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许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长乐,男,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伟平,男,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克惠,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一案,经补充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11月18日以被执行人吴克惠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5日至今,擅自占用云霄县东厦镇白塔村南江水闸外左侧海域(117°23′30.38″Ε23°55′50.20″Ν)实施围海工程,经委托漳州科盛土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吴克惠非法占用的海域面积进行测量鉴定,占用海域面积为0.7481公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和《漳州市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表(1)之规定,作出闽云海渔处罚〔201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四倍罚款15708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闽云海渔处罚〔201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克惠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闽云海渔催〔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天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闽云海渔处罚〔201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吴克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对闽云海渔处罚〔2016〕005号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吴克惠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伯群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黄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晓勤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