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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典龙、江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典龙,江守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709号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斌,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典龙,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江守龙,男,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典龙、江守龙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高典龙、江守龙地址,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