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裴永祥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0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永祥,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2005年8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告人裴永祥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裴永祥在南京市秦淮区大全福巷4号103室门面房经营游戏室,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采取现金结算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4月6日16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检查,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龙某”一台(8个机位)、“西游争霸”一台(8个机位)、“牌机”四台(4个机位)等共计具有20个机位的电子游戏设备及营业款人民币4000元,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裴永祥及朱某、管庆、赵某、冯某、余某等参赌人员。被告人裴永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永祥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被告人裴永祥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裴永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永祥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裴永祥的犯罪事实和落实社区帮教等情节,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永祥犯开设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赌博机6台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