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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爽故意杀人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杨爽: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吉0103刑初4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七年,并判令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丽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4.8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丽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吉01刑终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仍不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原判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应改判故意伤害罪,从轻量刑,裁判错误,应予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作案刀具”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没有找到,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作案刀具未能扣押的客观原因已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的材料予以说明;你对用刀致伤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肖丽秋及在案的其他证人的证实,对刀具的形状、长度等客观状态可予固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明知其用刀扎被害人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你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原判定性准确;根据杨爽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并依据犯罪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量刑亦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的主张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