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冠群与许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群,许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201号原告:陈冠群,男,194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告:许国荣,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陈冠群与被告许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冠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冠群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