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从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208号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霞,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夏从玉,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文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