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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向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向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向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90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时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长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