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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秦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秦胜,应梅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2010年7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秦胜,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梅菊,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秦胜、应梅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胜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胜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