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秦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秦胜,应梅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2010年7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秦胜,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梅菊,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秦胜、应梅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胜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胜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