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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瑞银与被执行人汪林、李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银,汪林,李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银,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汪林,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爱玲,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王瑞银与被执行人汪林、李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1民终905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汪林、李爱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瑞银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汪林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汪林、李爱玲名下银行存款极少,未予扣划;2、被执行人汪林、李爱玲名下无机动车;3、被执行人汪林、李爱玲名下无不动产;4、被执行人汪林、李爱玲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福铸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张同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