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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廖志运与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运,黄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廖志运,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黄桂兰,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申请执行人廖志运与被执行人黄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264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桂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廖志运借款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执行费12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现被执行人黄桂兰下落不明,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李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