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2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永吉与被执行人乔海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14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吉与被执行人乔海涵、方城县峰阳山泉有限公司、袁丙钦、陈计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永吉与被执行人乔海涵、方城县峰阳山泉有限公司、袁丙钦、陈计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1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张巍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